各直属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原工学院
2014年6月10日
中原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各教学环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各门学位课程成绩均在80(含80)分以上;
(二)非外语类专业申请学位者须从入学起至毕业前,在校内参加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分数线;
(三)毕业设计(论文)须通过由继续教育学院授权组织的答辩,成绩应达到80(含80)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且在毕业前仍未撤消者;
(二)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三)补考门次达四次或四次以上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该授予学位者。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办理。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二)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或修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者推荐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组织有关学位课程考试;
4.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办理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5.组织调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进行初审,拟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者所学专业教学计划;
2.申请者学习成绩汇总表:含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
3.申请者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
4.申请者填写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和审批,并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附 则
第八条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毕业时进行一次,不予受理超过申请时限者的授予学位申请。
第十条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查证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